为确保每位职工在2020年能够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现将确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,纳税人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为确保每位职工在2020年能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于2019年12月底前在“个人所得税”手机APP上对2020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或填报。具体流程详见附件。
版权所有:山东省认证认可协会 鲁ICP备09026807号-1 流量统计
地址: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第一大道1606室 电话:0531-88023970 邮编:250002